江财综〔2024〕18号
市直有关单位,蓬江、江海、新会区财政局: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财政部修订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已主动公开)。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24〕15号,已主动公开)。结合我市情况,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好财综〔2023〕50号、粤财综〔2024〕15号有关要求,严格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系统规范管理,及时做好相应票据项目调整,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23〕50号规定的用票主体及适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应严格按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及时调整电子票据系统相应的票据项目。主管行政事业单位要指导属下单位正确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规范财务管理。
三、广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可通过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广东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s://dzpj.czt.gd.gov.cn/billcheck)或关注“广东财政”微信公众号进行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等服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综〔2010〕31号)、《关于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综〔2010〕6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江财综〔2010〕183号)同时废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23〕50号规定执行。
(联系人员及电话:黄华协,3501642)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