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24〕4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江财采购〔2022〕3号)和《2024年江门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任务部署,结合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现有评价功能和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
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是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当事人务必高度重视,对每个采购项目按照要求做好评价,确保各环节信用评价工作落实到位。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真实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恶意评价。采购人应督促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按时间要求做好评价工作。如出现迟评价、漏评价等现象,经提醒无效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出现恶意评价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要求
(一)评价内容
按照“一项目一评价”方式,由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在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中进行互评。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过程、职业素质、整体评价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评审专家,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以量化扣分法计算得出单个评审项目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按照综合评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分(含)以上为“优”,8分(含)至9分为“良”;6分(含)至8分为“中”,6分以下为“差”。
2.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专家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职业素质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量化扣分法计算得出单个评审项目评价得分,总分为10分。按照综合评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分(含)以上为“优”,8分(含)至9分为“良”;6分(含)至8分为“中”,6分以下为“差”。
3.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履约服务等相关内容。参与评价主体为采购人,评价时间节点设置在电子卖场采购结束后。供应商信用评价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综合评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为“良”,60分(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二)评价方式
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细分“电子卖场项目”评价和“项目”评价,具体评价程序详见附件1、2。
1.对供应商的评价方式。电子卖场项目成交后,采购人原则上需在5个工作日进入到云平台电子卖场,在“订单管理”-“订单中心”菜单中完成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
2.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方式。项目采购成交后,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记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做出信用评价。
3.对评审专家的评价方式。项目采购成交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记录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做出信用评价。
(三)评价结果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应如实、及时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在云平台“通知公告”专栏公开。
(四)评价结果应用
信用评价为“差”的,未涉及违法行为的,由该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戒或发出“提醒函”;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由该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等工作中,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结合监督评价工作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根据《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文件规定,评价结果将影响评审专家抽取概率。
三、其他
(一)请各县(市、区)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和指导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遵照执行。在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操作指南(电子卖场)
2.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项目采购)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