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23〕1号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9号)要求,我市开展了江门市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价总体情况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我局组织各县(市、区)财政局共同参与,从注册地在江门市的代理机构中按抽取比例不低于在本市执业代理机构总量的25%要求,随机抽取18家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其中市本级负责4家,县(市、区)各负责2家,具体为: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门虔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市亿丰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江门正合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江门经营部、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汇德招标(江门)有限公司、台山市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安厦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江门市深联招标有限公司、广东伟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新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润诚招标有限公司。
评价工作采用自我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代理机构的企业资料、内部制度和被抽取的政府采购项目三方面资料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与人员情况、企业管理情况、企业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的资料,以及被抽取的共64个项目(包括27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36个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1个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资料。最终18家代理机构的平均得分为81.8分,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4家,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7家,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4家,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3家。评价结果表明,18家代理机构均达到法律规定所需的执业要求,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工作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二、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
(一)主要问题
一是采购委托代理方面,主要存在“未约定具体委托代理期限”“未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问题。
二是采购文件编制方面,主要存在“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以及“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等问题。
三是组织评审方面,主要存在“未依法推选采购人代表以外的评审专家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标活动受到外界干扰”以及“评审因素中客观分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不一致”等问题。
四是信息公告方面,主要存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未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信息公开”和“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成交公告中未将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等问题
五是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未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在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的问题。
六是保证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问题。
七是档案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问题。
(二)具体问题
1.属于采购人责任问题
一是未在规定时限内与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二是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
三是服务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期限超过3年,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规定。
2.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
一是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存在要求将纳税信用等级或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加分条件、要求投标人在江门市(蓬江区或江海区)内设有经营网点、设置涉及经营年限、规模有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相关规定。
二是评审标准未足够量化、采用横向对比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是未依法推选采购人代表以外的评审专家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
四是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成交公告中未将采购文件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
3.属于代理机构责任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明确代理期限、收费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的规定。
二是超期退还保证金,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三是未及时保存或丢失项目音像资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四是评审活动受到外界干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的规定。
五是未协助采购人完成履约验收,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的规定。
以上问题我局已书面责令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完成整改,并将视后续整改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
(一)抓好本次监督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出具检查报告明确指出检查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要求代理机构对照自身存在问题,从制度上完善,从根本上整改,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公布检查结果,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代理机构的执行情况和专业水平,并结合代理机构的整改情况在今后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对代理机构的项目进行抽查对比,如出现重复问题的将视具体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确保代理机构对存在问题提起足够的重视。
(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督促代理机构根据最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关键环节内部审查,注意防范和化解风险,减少质疑投诉发生。
(三)推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压实“谁采购、谁负责”采购人主体责任,督促采购单位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包含但不限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确定、采购需求调研、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并以考核为抓手,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落实情况、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纳入考核,倒逼单位在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做好做实做细。
(四)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的培训。针对代理机构培训次数不达标、部分采购单位经办人员业务知识基础薄弱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定期组织开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采购人的法制意识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引导行业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学习,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不断提升专业化代理水平。
江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