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行〔2022〕128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22〕55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江财行〔2022〕59号)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粤财行〔2022〕111号)的文件要求,调整了《江门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市直各部门、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需求,可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市财政局对口科室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江门市财政局不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市的指导性目录,由市直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应确保一级、二级、三级目录与市本级目录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特点的四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人员招、聘用,劳务派遣,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各类变相用工行为。严禁将各类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规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项目预算,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目录》自12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江财行〔2019〕148号)同步废止。
附件:江门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