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预〔2022〕14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2〕74号),我局修订了《江门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
江门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精神,加强江门市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2〕7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列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用于增强各县(市、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县(市、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核心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人口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地区加大支持,对以前年度落户人口的奖励资金逐步退坡。
(二)促进均等。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倾斜,缩小地区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包括: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二是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为依据,奖励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以前年度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退坡腾退出的资金,按新增落户人口进行分配。
(二)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是参照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越高的地区,奖励越多,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三)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考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引导地方重视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加大教育资源供给力度,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第八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奖励资金=基数+当年新增奖励资金。
(一)某县(市、区)基数=Σ以前年度各年分配额×某县(市、区)以前年度各年分配系数
以前年度各年分配额根据当年补助总额与一定退坡率计算确定。退坡率计算为设当年新增权重为1,从当年往之前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减计算以前年度权重(2022年按2%,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情况动态调整)。
某县(市、区)以前年度各年分配系数=某县(市、区)上年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全市上年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
(二)当年新增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落户人口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1.某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落户人口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落户人口奖励资金×某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落户人口奖励资金系数/Σ各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落户人口奖励资金系数
某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落户人口奖励资金系数=当年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系数
其中,财政困难程度系数采用当地人均可支配财力与全省平均水平比例计算,并对西部地区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给予一定倾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系数采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计算。
2.某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总额×某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各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
某县(市、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配系数=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数
地方工作努力程度系数根据随迁子女在校生数变化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预〔2017〕5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