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江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印发
附件
江门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划分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 和美丽江门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市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市级负责的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市级节点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域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跨区域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市县负责的地方性海域海岛调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查,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县级节点建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政府受省政府或市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政府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市级负责的地方性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审核报批、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全市性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等规划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性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市级负责的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所有权委托代理,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等具体管理事务,海洋经济发展及相应统计核算、运行监测、调查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受省政府和市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县级负责的地方性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审核报批、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地方性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地方性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地方性海洋产业发展推进;县级负责的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全市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负责落实的任务,全市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市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配合省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管控,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市或省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总体规划编制,市县共管生态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等事权,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负责落实的任务,县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县级总体规划编制,县级部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县级管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总体规划编制,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及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级人民政府以及依法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市级临时用地审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区域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组织的区域性土地征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接地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县级临时用地审批,县级范围内征收土地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召开听证会、落实征地补偿预存制度、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市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市级负责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内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省市或省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域内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外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县镇级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县级管理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县级负责的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国家与省重点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负责的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市级负责的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监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监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耕地占补平衡,全市性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市政府受中央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以及重大、较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林业重点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负责的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县域内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县域内的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性地质灾害、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林业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负责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测,市级负责的森林火灾预防等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全市性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洋观测站建设与管理、海洋预报;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市或省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测;全市性森林火灾预防及其他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风险普查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县级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县级负责的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县级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监测及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全市性政策,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协助上级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自然资源领域政策、地方性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等,县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协助上级督察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的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相关应急救援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市县要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政府进一步强化统筹,可根据自然资源领域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对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协同深化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市县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实施、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适时开展事前评估,严谨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