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4日印发
附件
江门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性生态环境重大政策、综合性政策、规划、实施方案与措施制定,市级组织开展的跨区域性及影响较大的水、大气、土壤、重点海域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实施方案与措施制定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将市级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市级组织协调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维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市级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一般(四级)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范围内较大(三级)及以上或跨县(市、区)突发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将全市范围内较大(三级)及以上辐射事故和核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统筹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予以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后勤保障等。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全市性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形势分析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全市性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市级负责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市排污许可、民用核与辐射、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市级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信息化建设;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队伍能力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及形势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固体废物行政许可、民用核与辐射、入河入海排污口污染排放、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对外合作交流,信息化建设,应急队伍能力建设,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统筹协调全市性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地表水及海洋生态环境、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事项以及对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地表水及海洋生态环境、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事项以及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辖区内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县域或跨市域和影响较大及以上的大气、放射性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水体以及省市内重点流域水体、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等的污染防治事项,全市流域环保巡查,跨县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以及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确认为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各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予以支持;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等,市级组织开展的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研究起草辖区内相关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生态环境领域政策等,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加强统筹调度保障,对于市级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支出,优先支持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提高其生态环境领域保障能力。
(三)强化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各县(市、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