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函〔2022〕34号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采购单位对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负有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统筹组织,加强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评估,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各采购单位要在采购文件中优先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明确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和指引。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加大预付款力度,及时履约验收,加快资金支付,并按照江财采购〔2022〕7号规定做好清理清退保证金工作。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通知》规定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按《通知》规定提高至4-6%。各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鼓励有条件的采购单位提前执行调整后的评审优惠幅度。
三、推动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采购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推动招标人按规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鼓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合法分包。市财政局将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执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和措施,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稳妥有序推进工作。
四、落实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2〕16号)的规定,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对诚信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如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保函替代保证金,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五、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各财政部门、各主管预算室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方式,帮助各采购单位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反映。市财政局后续将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直党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江财采购〔2022〕5号)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