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22〕7号
市直各单位,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金管理制度,将保证金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依法可以收取保证金的,应当明确收取保证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按照规定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管理台账,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保存。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二、认真开展保证金自查清退工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通知》要求,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对于自查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能够立即退还的应当立即退还,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清理清退工作。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 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三、采取措施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落实到位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财采购〔2021〕10号)《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江财采购〔2022〕3号)等措施要求,对已取消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依法可以收取保证金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定,避免出现“边清理、边新增”现象,确保自查清退工作取得可持续的长期成效。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采购人是所有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对保证金管理和自查清退工作负主要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具体执行机构。如采购人书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具体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保证金管理和自查清退工作,并对委托事项负连带责任。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在监督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中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