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资〔2022〕19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2022年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办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户不包含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下同)。
承租户虽为个人,所租赁房屋的实际经营者为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也可列为减免对象。
二、减免标准
在2022年有效租赁合同期内(疫情期间租赁合同正在执行中),对位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符合减租条件的承租户减免6个月租金(当年租期不满1年的,按实际租期减免50%);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当年租期不足1年的,按实际租期减免25%)。
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后进行计算。
三、租金减免方式
(一)2022年按月或按季度收取租金的,出租单位按主管部门审批的额度实行减免。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预收2022年全年租金的,出租单位将已收取的减免租金(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减免金额)款项退还给承租方。(注:主管部门审批时,退款操作须在《租金减免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明确)
(三)已收取2022年1至5月份租金的,出租单位将已收取的减免租金(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减免金额)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期在2022年5月底前到期的,出租单位将已收取的减免租金款项退还给承租方。(注:主管部门审批时,退款操作须在《租金减免申报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栏明确)
四、关于中间承租户给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发现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户(以下简称中间承租户)将物业对外转租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与中间承租户签订协议,由中间承租户按不低于出租单位给其减免租金的金额为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户减免租金。
五、减免所需材料
(一)租金减免申报表(附件1)。
(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服务业、制造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租户的关系说明和相关依据材料。(承租户为个人的须提供)
(五)转租合同复印件、最终承租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租单位与中间承租户有关租金减免最终享受者的协议。(涉及转租的须提供)
(六)经营所在区域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须提供)。
(七)其他相关文件。
六、减免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
本次房屋租金减免经租户申请、出租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出租单位审批。
1.符合减租金条件的承租户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
2.出租单位审核后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填报减免租金事项(说明减免原因、选取需要减免的合同及承租户类型、确定减免金额、上传申报材料等),逐级提交至主管部门审批。
3.系统自动完成租金减免备案,同时系统自动扣减填报的合同租金金额,并显示减免原因,供监管部门查询。
(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本次房屋租金减免经租户申请、出租单位(即所办企业)审核、所办企业的主办单位审批。
1.符合减租金条件的承租户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
2.出租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其主办单位审批。
3.主办单位审批后,同时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录入下属企业减免租金情况,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工作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给属下单位、所办企业,并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做好租金减免事项登记;同时强化监管责任,按本通知规定权限审批所属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减免事项,于2022年6月30日和2022年11月30日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二)各出租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摸清房屋承租者与经营者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网络等多种方式,将租金减免优惠政策告知承租者,告知内容应包括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减免优惠、办理时间、受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材料等。
(三)租金减免申报者所提供的资料和申报的事项,如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减免;如审批后发现不实的,出租单位须追回减免的租金。
(四)在减免房屋租金过程中,各出租单位、各主管部门、各所办企业主办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要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实到位,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租金减免申报表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情况汇总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
(联系方式: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350705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