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江函〔2022〕3号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关于申请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门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相关情况符合法定执业许可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门分所执业许可。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金清生。
三、请你所接本批复文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分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章程实施的行业自律管理。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中注协,省财政厅、省档案馆,省注协,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