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22〕3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等规定,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财采购〔2021〕10号)、《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江财采购〔2021〕15号)等,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
(一)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的份额。
采购单位要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预留比例分别确定各项目预留份额,汇总确定本部门总体预留份额,在总体预留份额不变的前提下,各项目实际预留份额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为3-5%)的价格扣除。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和指引,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推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和公告;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信息确认、融资回款账户确定、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需要修改收款账户信息(非供应商以外第三方)的,采购单位应配合修订政府采购合同收款账户信息和变更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合同备案登记信息,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的变更申请。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或贷款银行认可的融资回款账户。
(三)进一步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环节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采购需求拟定、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标准设定、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到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体现绿色采购优先导向,且与采购文件明确的绿色采购需求相对应,避免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规定,保障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择优竞争,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二、切实减少供应商的资金占用和参与成本
(一)取消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粤财采购〔2021〕7号文件精神,落实取消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取消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三)优先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加快实施项目电子化采购,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使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交易系统进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优先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交易系统在县(市、区)级全面上线运行后,全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运用该系统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优先采用远程线上开标方式,全面实现不见面开标,鼓励探索远程评标。
(四)免费提供采购文件。运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交易系统实施电子化交易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供应商额外有偿购买纸质采购文件。
三、切实加强供应商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一)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在电子卖场成交结果发布或项目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拖延、取消采购项目。电子卖场的合同签订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办理。
(二)及时开展合同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单位应当承担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不得无故拖延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和采购人员应当相互分离。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和退还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退还保证金等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督促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预付款支付。采购单位拒不支付或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的,由其主管部门约谈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单位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备案和公告。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切实加强供应商合同履约诚信管理和惩戒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故意拖延签订合同、不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等违约、违法行为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对依法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发改委等30个部委《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属于电子卖场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行为,由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按照《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管理规则》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评价细则》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扣分、预警等相应处理。
五、切实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二)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运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有序推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对各类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予以查处。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财政局、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执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沟通反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措施情况,以及执行《江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等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督促整改并视情形追究相应责任;定期将本部门或单位落实情况反馈给江门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采购专题指标组(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通过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给我市政府采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