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市(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支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自主自愿。江门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和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行政策引导,提供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督管理。银行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以及贷款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参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并自由选择合作银行和自愿选择融资方式。
(二)市场主导、风险自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银企双方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各支行、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以及各采购单位均不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系统工程,涉及采购单位、供应商、金融机构、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应协同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推进,确保各环节畅顺运行。
三、参与主体
(一)供应商
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
2.具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用记录;
4.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
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其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6号)相关要求统一向广东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申请通过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将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予以公开展示,由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应面向供应商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宣传与推介,并在供应商融资过程中提供操作指导等优质服务。
四、融资业务模式及基本流程
2021年6月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完成了系统对接,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渠道已建成运行,推动实现全流程线上融资,有效解决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推进金融机构为供应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业务服务。融资基本流程如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融资服务”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反馈融资成交信息。
(三)账户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账户信息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变更。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标记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唯一账号在“云平台”中予以标识。
4.发放贷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的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由供应商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取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意见后,再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变更。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或贷款银行认可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
(六)撤销成交单反馈。融资银行应在贷款业务完结、终止、取消等情况下,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反馈撤销成交单信息。
线上融资模式和原有线下融资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五、职责要求
(一)市财政局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供应商之间开展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强化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融资回款账户控制,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
(二)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定期统计金融机构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情况并进行通报,把金融机构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情况纳入机构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抵押担保的传统信贷观念,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不得收取融资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要建立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定向服务,优化审查流程,简化审查手续,为供应商融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资质高的小微企业,在融资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
(四)供应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完整、准确地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审查、备案等所需的相关材料。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协议后,应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资金回款的唯一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的回款账户。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接融资协议约定归还贷款。
(五)采购单位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供应商和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在合同签订、融资回款账户确定、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不得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要配合金融机构锁定融资回款账户信息,不得将资金支付到任何其他账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六)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主动宣传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指引条款,明确告知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需要融资时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七)各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宣传和推广,向中小微企业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指导金融机构、市(县、区)级预算单位等做好本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加快推进业务落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加强责任追究。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除按融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的,由本级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资格。采购单位干预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融资、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资金、拒不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金融机构办理合同融资、未按规定上传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支付环节不配合锁定融资回款账户的,由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视情节轻重,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处罚。
(三)加强宣传推广。相关部门或单位可组织开展银企座谈会、业务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推广活动,向中小微企业普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加强跟踪问效,推广经验、完善相关政策,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七、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银发〔2018〕12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线上方式流程图
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线下方式流程图
3.一图读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
江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0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