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 江门市财政局部门频道(//www.rajayuj.com/bmpd/jmsczj/)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简介;内设科室设置及职能情况;属下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局领导分工情况等。
(二)
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及有关工作部署、进展等财政信息;重要事项的公告公示;财政部、省财政厅、本机关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策文件; ;我市各年度预算草案、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信息;本机关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信息;财政专项信息、政府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减税降费信息、财政收支情况、行政检查公示信息、江门市级预决算公开平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等。
(三)政务服务
主要包括:本机关网上服务窗口;主要业务办事指南等。
(四)政民互动
主要包括:留言选登;答问知识库;在线访谈;访谈预告;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结果反馈;领导信箱;业务咨询;业务投诉;违纪举报等。
(五)专题专栏
主要包括:法治建设;扶贫资金政策专栏;地方政府债务;本机关党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www.rajayuj.com/bmpd/jmsczj/。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江门市财政局办公楼一楼大堂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23号
联系电话: 0750-3501781 传 真:0750-3501608
邮政编码:529000
电子信箱:jmsczjbgs@jiangmen.gov.cn
网上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0016/choice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要求正确填写《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 江门市财政局部门频道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江门市财政局部门频道”选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或直接输入以下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0016/choice,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详见附件2)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以及《江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0-3501781,传真:0750-3501608)。
附件:1.江门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