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坑坪路1号6楼602单元之2
法定代表人:杨雅思
委托代理人:杨自明
被投诉人1: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8号公路大厦10楼
被投诉人2: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3楼
投诉人厦门精工集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八一拥军慰问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1-A035,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1年6月28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采购文件第15页要求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在确定中标后的1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条款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三十日内签订合同的条款。二是采购文件要求所有货物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包装好并在采购人提供的地址送货上门,并在2021年7月31日前全部完成,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设置那么短的交货期明显不实际且不合理。三是货物的技术参数和样品评分标准重复评分,招标文件第35页《货物的技术参数》和《样品》的评分标准重复评分,因为技术参数存在不满足,即提供的样品不完全满足要求,样品的30分不能得分。明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请求:请求本机关依法及时责令被投诉人依法修改合同签订时间的要求、依法修改交货期的要求、依法取消修改《样品》评分、依法责令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答复称:针对投诉问题,已在6月30日收到《质疑函》时与采购中心逐项进行讨论,并委托采购中心草拟和发布《关于“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八一拥军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M-2021-A035)”的补充通知》,并委托律师对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开标日期延期至7月21日。7月6日,委托采购中心对投诉人发出复函。7月21日正常开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7月27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7月31日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约。
被投诉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称:由于质疑事项有关内容属于采购需求的内容,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职责分工由采购人回复。
本机关查明: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八一拥军慰问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1-A035,预算金额193.10万元),采购人为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6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7月5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2021年7月21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2021年7月27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1年7月31日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约。投诉人认为采购公告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摩器参数、合同签订时间等设置不合理,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文件第二部分“八、政府采购合同”载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在确定中标后的1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文件第二部分“六、交货期”载明,在2021年7月17日前交货,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完成验收,在2021年7月5日发布的更正公告(第一次)中修改为“在2021年7月31日前交货,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和完成验收”。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采购文件规定: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第四部分“三、评分权重及评标因素”载明,技术评分占60%,其中“货物的参数”占技术评分40分,评分标准为考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货物参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中“一、货物参数”的内容的响应情况,每一项参数不满足的扣4分,最低得0分;“货物的质量”占技术评分20分,评分标准为考查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投报的货物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的质量情况,货物的质量完全满足且优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20分,货物的质量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10分,货物的质量不完全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得5分,投标人没有提供人员采购需求的得0分;“样品”占技术评分40分,评分标准为考查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样品完全满足且优于本项目要求的得40分,样品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20分,样品不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0分,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类别不足的得0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等为佐证。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未超过3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均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故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在确定中标后的1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未违反该规定。因此,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时限作出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项目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设置。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交货期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事项,故采购人有权提出交货期的要求,但应公平合理,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准备时间。根据《招标文件》显示,被投诉人采购的是陈皮、拉杆箱、双肩背包、运动服、运动鞋、保温杯、按摩器、电动牙刷,均属常见物品。被投诉人除对包装盒有要求外,对采购标的并没有提出短时间难以完成的特殊要求,故无证据显示《招标文件》确定的交货期不合理。因此,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首先,《招标文件》第35页并无“货物的技术参数”一项。第35页规定的“技术评分”中包含“货物的参数”“货物的质量”“样品”三项评分。从计分的方式来看,三项评分实际是息息相关的,且“货物的质量”和“样品”的评分标准是一致。样品是供应商提供货物的质量的具体体现,如果货物的参数符合,那货物的质量和样品的质量不应该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样品不达标,那货物的质量和货物的参数自然也不符合标准,供应商可能会被三重加分或扣分,因此评分标准存在重复。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只有在“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提供样品。该项目采购的货品中,陈皮要求“原材料应选用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内栽培的茶枝柑。柑果油包饱满,柑果气味清香,经过纯天然日光生晒和正三刀或正二刀开皮工艺,滋味醇厚”。陈皮属于食品,其质量会受到产地、年份、加工工艺等因素影响,即使同一果园出产的也可能存在差异。而“柑果油包饱满”“柑果气味清香”“滋味醇厚”等描述属于主观感觉,难以通过书面方式准确描述货物是否“完全满足且优于本项目采购需求”,故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陈皮的样品。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需求”第13点“样品”的要求,该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是运动服(男女款)、保温杯、电动牙刷、按摩器、双肩背包,均属常规货物,有明确的参数和验收标准,可以通过文字、图片或照片等书面方式准确描述,不需要通过提供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综上,投诉事项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事项一、二。
(二)投诉事项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次采购项目为采购八一拥军慰问品,目前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已不具有重新招标的条件及必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9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