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金〔2021〕19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粤财国合〔202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具体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地方政府主权外贷(以下简称外贷)包括江门市财政局代表江门市人民政府再转贷或拨付给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的国有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财政部下达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政府债务外贷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地方政府当年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加上当年新增一般债券发行额应当不超过经批准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
三、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在申报外贷项目和前期准备工作时落实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
(二)外贷应区分政府是否承担偿还责任。对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贷,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还款计划、落实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流程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及时足额还款。
(三)政府承担负有偿还责任的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四、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编制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外贷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应结合贷款法律文件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财政部对贷款资金使用进度要求、项目执行进度及采购计划等,对下年度使用的外贷额度进行科学合理预测,原则上申报的外贷额度应于计划年度内使用完毕。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年省财政厅部署此项工作完成时间进行调整)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外贷资金使用计划。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外贷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市财政局将根据省财政厅对外贷资金提款及支出进度(含外贷资金计划使用情况)的通报情况进行通报。
五、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担保外贷的偿还主体是举借债务的企业或单位,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地方政府依法承担有关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纳入相应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安排。各市(区)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冲减相应支出科目。
六、预算年度终了,各市(区)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因本地区政府实际新增债务外贷规模变化使实际政府债务外贷支出与经批准的预算出现不同时,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中予以说明。
七、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做好本单位、本地区外贷信息基础管理工作。根据要求及时完成债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数据统计核对等工作。
八、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地区外贷的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九、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请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并加强本单位、本地区主权外贷预算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联系人:谭亮、阮航,联系方式:3501669、3501666,电子邮箱:jmczjwjk@126.com)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