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21〕6号
各市(区)财政局,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政府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附件1)的要求,组织开展我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在江门市区域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根据粤财采购〔2021〕4号文件要求,按照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 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对代理机构的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进行评价。同时,从每家代理机构2020年代理的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5个项目进行检查。
二、监督评价对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4号)有关要求,并报经省财政厅统筹,确定8家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作为本年度监督评价对象。名单内的代理机构自愿参加评价,名单外的代理机构可向江门市财政局申请参加评价。
三、监督评价工作安排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江门市财政局统筹,市(区)财政部门联动开展。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7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申报和自评阶段(7月15日-7月26日)
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依据《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提交材料清单》(附件3)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依据《检查项目提交材料清单》(附件4)对被检查项目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5)与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数据、资料和《检查评价代理机构回执单》(附件6)一并报送江门市财政局。除自查报告和各表格需要纸质盖章以外,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尽量以电子文档的方式为主。
(二)书面审查阶段(7月27日-8月6日)
市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项目编制工作底稿;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8月7日-8月20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代理机构签字确认盖章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8月21日-9月21日)
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权单位进行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9月22日至10月12日)
市财政局形成全市监督评价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今年是财政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第一年,各市(区)财政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参与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要求,确保全市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各代理机构应将此次监督评价作为推动本单位专业发展的契机和展示本单位实力的平台,积极主动参与评价,为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专业化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二)加强沟通协调。参与监督评价的有关单位要建立联络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对接,全程负责配合开展监督评价,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财政部、省财政厅将分阶段对监督评价工作提出不同要求,市财政局将及时传达相关工作动态,请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确保沟通顺畅,反应及时。
(三)确保工作成效。参与监督评价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和迎评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对被检、被评过程中表现不积极、隐瞒、虚报相关情况的机构,市财政局将依法酌情予以专项监督检查。
(联系人:陈子亮,联系方式:0750-3507009,邮箱:jmsczjzfcgjgk@jiangmen.gov.cn,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中路21号)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2.参与监督评价的代理机构名单
3.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提交材料清单
4.检查项目提交材料清单
5.代理机构自评报告(模板)
6.检查评价代理机构回执单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