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学习人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一)《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为必修内容);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
(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及相关内容;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五)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内容;
(六)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八)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九)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内容中第(一)项为必修内容,其余内容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学习。
三、学分和时间要求
我市会计人员2021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远程网上学习可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业务办理—继续教育”账号,其中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需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1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指南的通知》要求完成;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2021年度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四、学习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应按照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具体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详见附件2。
五、备案工作要求
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和本通知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相关工作,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以纸质版(附件3)及电子版形式将本地区2021年度备案管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我局(会计科)。
六、后续管理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各市(区)财政局应依法对本区备案管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本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和开展教学活动情况进行测评,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将发送责令整改通知,本年度内责令整改累计2次以上(不含2次)的施教机构将不接收其下年度备案申请。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2. 2021年度江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
3. 2021年度江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育培训机构备案情况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