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函〔2020〕97号
广东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对“五邑大学数字光芯片联合实验LCOS芯片项目(项目编号:江财采计备案〔2020〕02371号)”进行监督检查,查明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查明情况
五邑大学委托广东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即原东莞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五邑大学数字光芯片联合实验LCOS芯片”(采购项目编号:江财采计备案〔2020〕02371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6月18日下午14:30时(注:14时00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函中指明的地址。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经查,本项目其中一位投标人江门市唯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下午14:35时到达开标室并递交投标文件,超出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广东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接收了唯是公司的投标文件,且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以上事实,有开标现场监控录像、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月18日“五邑大学数字光芯片联合实验LCOS芯片”项目开标情况说明的函》(江资交函〔2020〕164号)以及询问笔录为证。
广东通华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和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和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此类行为进行整改。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江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