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20〕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统一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执行,同时增加“A032027防疫、防护卫生装备及器具(指一次性医用口罩)”品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全市统一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品目,以及我市在省授权范围内增加的“A032027防疫、防护卫生装备及器具(指一次性医用口罩)”品目实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本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参照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市直各预算单位部门应当主动对接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明确本部门或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并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三、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事宜。《广东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包含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参照现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模式,我市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参照《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江财采购〔202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8号)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财政厅。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