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属下各单位: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司办〔2020〕48号)要求,现将《江门市财政局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司办〔2020〕4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我局拟定或牵头拟定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确定清理主体。具体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拟定科室或牵头拟定科室提出清理意见;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科室或牵头制定科室负责清理。根据局三定方案,制定科室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权的科室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在财政资金安排、税费减免、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二)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三)严格规范依法行政。严禁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四)明确减证便民要求。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五)其他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予以修改或废止。
四、清理步骤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
1.梳理阶段(2020年8月10前完成)
各职能科室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形成目录清单。
2.清理阶段(2020年8月24前完成)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按照市司法局整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各职能科室根据清理标准对文件逐一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意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由牵头科室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汇总有关单位意见后,需要修订的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填报《拟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1),并附上拟修订文件的电子文本、修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废止的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填报《拟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2),并附上拟废止文件的电子文本、废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保留的文件,由牵头实施部门填报《拟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3)。
(2)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职能科室根据本方案的清理标准,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联合发文的,牵头制定科室要书面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汇总有关意见后,由牵头制定科室按照以下要求对应填报有关附件:需要修订的文件,填报《拟修订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表》(详见附件4),并附上拟修订文件的电子文本、修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废止的文件,填报《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5),并附上废止文件的电子文本、废止依据、征求意见反馈资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等;需要保留的文件,填报《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表》(详见附件6)。
3.完成清理(2020年8月底前完成)
各职能科室于8月26日前将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表、废止建议和保留文件目录报送法规科汇总,法规科于8月28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二)审核发布。
市司法局完成审核后,由法规科形成对外发布的正式文件,报请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决定废止的文件自清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决定修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修订程序办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时间节点完成清理工作。
(二)牵头科室要充分征求联合制定单位意见,确保重要工作事项达成意见一致。
(三)为便于沟通,请各科室确定1名清理工作联络员,并于7月30日前通过飞秋将联络员名单(附件7)发至法规科(联系人:范斌,电话:3508597)。
附件:1.拟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2.拟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3.拟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4.拟修订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表
5.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6.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表
7.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