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形势,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财政改革,更好地发挥制度强约束作用,牢筑国有资产管理“防火墙”,近日,江门市财政局修订印发《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办法呈现“放、细、省、严”四特点。
一、修改审批权限,凸显一个“放”字
为更好落实现行“放管服”简政放权有关要求,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本次修订将价值50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质押的审批权,房屋短期出租出借以及租赁期在5年内、出租出借面积不足600平方米的出租出借审批权,房屋、土地、公务用车以外且价值3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下放给主管部门,压实部门责任,同时精简审批资料和流程,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提升资产管理效益。
二、夯实基础性规定,凸显一个“细”字
紧密围绕实现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在保留原管理办法框架的基础上,对资产入账确认、资产使用管理流程的责任要求、在建工程转固管理、资产清查盘点对账等各项基础规定进行细化修订,切实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更加全面、规范。
三、坚持能用则用原则,凸显一个“省”字
持续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落实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要求,本次修订加强体现国有资产“能用则用”的原则,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强调资产调剂作为优先配置的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须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最优资产配置方式,有效提升现有资源资产利用效率。
四、明确人员法律责任,凸显一个“严”字
为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力度,严格对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监督问责,本次修订在强化财政监督的同时,规范资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明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