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社〔2017〕43号
各市(区)财政局、民政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根据《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7〕29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追究事项,现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江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江财社〔2016〕76号)第二十条修改为:“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关于广东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社〔2017〕29号)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17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