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教〔2019〕15号
各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全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粤财教〔2018〕3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全市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学前教育生均拨款最低标准
(一)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从2019年起,全市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300元,2020年、2021年,全市按每生每年100元的幅度逐年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即2020年达到400元、2021年达到500元。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独立幼儿园及附设幼儿班。
(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同全市公办幼儿园年生均拨款标准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适当提高拨款标准。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地方不得降低标准,已建立上述制度但低于市定最低标准的,应在2019年春季前调整、提高标准,确保不低于市定最低标准。
二、经费保障
各市(区)执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在预算内足额安排,市直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责保障。各市(区)要切实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幼儿园公用经费,不得留有缺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或挪用幼儿园事业收入,不得以幼儿园缴入财政专户的保教费等收入抵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不得扣减原财政渠道已经安排的人员经费,切实保障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和鹤山市,由省、县(市)财政按30%:7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由县(区)财政自行负责落实。
三、用途规定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主要用于为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财政补助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等方面的支出。严格按照有关人事编制政策要求聘用非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支出。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的经费补助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运行管理各项支出。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要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督促公办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会计队伍质量;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监管,加强对幼儿园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督促。
(二)各市(区)财政、教育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制定出台的本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对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达到市定最低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