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教〔2019〕14号
各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经费拨款制度的通知》(粤财教〔2018〕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办普通高中经费保障制度,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全市建立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
确定江门市2019年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并逐步提高,2020年、2021年分别达到每生每年600元和700元。该标准不含财政返拨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捐资助学等收入,不含用于实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助资金和专项资金。各市(区)制定所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得低于市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适当提高拨款标准。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地方不得降低标准。对办学规模较小的普通高中,可实行过渡期“预算基数不降低”的办法,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二、适用对象
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包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进行核拨。
三、开支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费、日常维持维修维护费、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等方面。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经费保障
各市(区)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市直学校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其中,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和鹤山市,由省、县(市)财政按30%:7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由县(区)财政自行负责落实。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规划本辖区内高中教育资源配置,优化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落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将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资助学收入以及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收入预算,统筹用于学校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等缴入财政专户后须全额返还学校,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
(二)省将各地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考核内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本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在2019年4月30日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2019年落实执行到位。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19年3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