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农〔2021〕93号
各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资金分配下达
请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收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指标文件的20日内完成市本级支出审批手续并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到审批文件10日内办理资金下达,具体审批权限按照《江门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稿)》(江府〔2019〕27号)规定执行。各市(区)应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的30日内下达资金,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如上级补助资金文件已明确资金管理要求的,遵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完善项目库建设
各级用款单位要根据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论证入库,每年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并且符合省市资金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三、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使用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省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在“数字财政”系统及时接收上级下达的项目数据,录入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粤财农评便〔2020〕10号)要求,做好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包括绩效目标、支付信息、到人到户明细数据等)的录入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和数据质量,确保资金有效跟踪监控。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 (代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