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
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纪发〔2015〕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和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言行举止,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规范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积极培育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监督对象
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上党员干部。
三、监督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即八小时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行为活动。
四、监督内容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上党员干部为重点,以维护党员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以及收送“红包”礼金;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生活作风是否正派,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和私车公养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五、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自我约束。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公众形象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党组监管。局党组承担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的主体责任。实行层级监管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党组书记、局长是“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重点负起对班子成员“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管理的原则,对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管,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监督对象“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管。着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专门监督。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要切实负起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局党组开展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述责述廉述德、书面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和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定期与公检法司、审计、信访等部门开展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提高法制监督效果。监察、人事、工会、共青团、妇委等部门每季度要研究、交流、总结党员干部 “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工作情况。
六、创新监督方式
(一)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力度。一是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得漏报或瞒报,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按要求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二是建立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为严肃组织纪律,加强干部外出管理,副科级以上干部凡是离开江门地区在省内外活动的,必须提前报告分管领导,并书面向人事教育科报告;出国(境)的,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在出国(境)前向党组书记、局长报告。三是改进谈心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局长每年与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科室(单位)监督对象开展谈心谈话,必须了解“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情况。四是完善明察暗访工作机制。加强与市纪委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围绕重要节点、重点场所、重点人物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及时核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是改进干部考察工作。组织干部考察工作时,考察组应当听取广大干部职工对被考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反馈意见,并征求干部家属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通过一定形式征询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的意见。
(二)拓展监督渠道,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党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设立作风建设投诉电话和网上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质询与评议,广泛搜集广大服务对象对财政干部在“八小时之外”的交往、娱乐、活动的监督反馈信息,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监管。
(三)注重家庭监督,扩大监督工作覆盖面。人事教育科要加强与党员领导干部家属特别是与其配偶的联系沟通,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多过问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当好廉洁自律的宣传员、监督员和“廉内助”;通过约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表现情况。工会、人事教育科要利用重大节日,开展送温暖行动或不定期上门家访,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七、严格责任追究
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加强“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自觉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切实增强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要严肃执行纪律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多种方式处理,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对于执行不力或不落实制度的,发现问题不报告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