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党廉办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修改我局谈话制度,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门市财政局谈话制度
2.谈话提醒表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9月8日
附件1:
江门市财政局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财政工作人员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参照《江门市关于建立健全市管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江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谈话包括:日常谈心谈话、人员变动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财政局及属下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财政工作人员),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市管干部谈话制度执行。
第二章 日常谈心谈话
第五条 从关心爱护财政工作人员出发,经常开展谈心谈话,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日常谈心谈话可根据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民主生活会等日常工作进行。
第六条 日常谈心谈话根据谈话对象的职务不同分别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单位)正科级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
(二)各科室(单位)副科级及以下人员由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谈话;
(三)局机关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由局机关党委书记或机关党委副书记负责谈话;各党支部党员由党支部书记负责谈话。
(四)人事教育科根据不同情况经常开展或协助做好日常谈心谈话工作。
科室(单位)谈话后应向分管局领导、人事教育科反馈谈话情况;党支部谈话后应向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反馈谈话情况。
第七条 日常谈心谈话内容为:听取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汇报以及征求其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谈话对象的实际困难;沟通有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管局领导或人事教育科应及时谈话:
(一)考察、考核或者民主评议中有特殊情况需向本人反馈的;
(二)财政工作人员受到重大表彰、奖励或者批评的;
(三)财政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出现较大情绪,影响工作的;
(四)财政工作人员遇有重大事项,如患严重疾病、家庭发生变故等;
(五)财政工作人员主动向组织提出谈话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形。
第三章 人员变动谈话
第九条 财政工作人员出现晋升、交流、轮岗、降职、转任非领导职务、退休、新进、转正、辞职、辞退等变动的,都必须进行人员变动谈话。
第十条 人员变动谈话根据谈话对象职务变动情况分别负责实施。
(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新提任中层干部人选,在其职务调整前或调整后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局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协助。局监察室应对新提任的中层干部或参与分管局领导一并进行廉政谈话。
(二)交流、轮岗的,由局人事教育科进行谈话,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
(三)降职、转任非领导职务的,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局人事教育科、监察室协助。
(四)离退休的,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进行谈话。正科级干部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领导或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局人事教育科协助。
(五)新进的,在其上岗前由局人事教育科进行谈话。
(六)试用期满转正的,在其转正前由局人事教育科和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
(七)辞职的,在其离岗前由局人事教育科进行谈话。
(八)辞退的,在其离岗前由分管局领导进行谈话,局人事教育科协助。
第十一条 人员变动谈话的内容。对不同的谈话对象,应区别谈话重点:
(1)晋升的谈话,应传达组织决定职务调整的主要理由;干部群众对本人的基本评价;反馈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职位,提出相应的任职及廉政要求;听取其本人的想法和意见等。
(2)交流、轮岗的谈话,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之处,并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问题作为重要内容,以帮助他们戒骄戒躁,明确方向,争取更大进步。
(3)降职、辞退的谈话,把存在问题作为重要谈话内容,帮助其明确今后方向,争取进步。
(4)离退休的谈话,要充分肯定他们在财政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帮助他们做好新老干部的交替工作,使他们愉快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做到老有所为,安度晚年。
(5)新进人员的谈话,主要对其进行任前教育,指出应注意的问题。
(6)试用期满人员的谈话,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之处,帮助他们争取更大进步。
(7)辞职人员的谈话,应从辞职人员的角度出发,倾听他们的感受,了解辞职的真正原因,为以后分析工作、稳定干部队伍提供依据。
第四章 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是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对财政干部在思想政治、作风纪律、执行制度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 提醒谈话方式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红脸出汗是对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 提醒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拟提醒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纪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二)根据实际情况,根据谈话对象的实际情况,由局主要领导、驻局纪检组长、分管科室(单位)领导、监察室、人事教育科组织实施谈话。谈话的具体事项由人事教育科和监察室负责。
(三)提醒谈话至少有两人参加,认真填写《谈话提醒表》,并做好谈话记录,注明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需要保密的,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四)提醒谈话后,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要对提醒谈话对象的情况进行跟踪,如提醒效果好则不再跟踪;如提醒效果不好则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目的是对在思想政治、作风纪律、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财政工作人员实行劝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指出谈话对象所犯错误、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帮助谈话对象认识错误、总结教训,促其改正和提高。
第十四条 财政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纪律和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受到投诉,并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经局党组研究确定,予以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拟诫勉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局主要领导、驻局纪检组长、分管领导、监察室、人事教育科和有关科室(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实施谈话。谈话的具体事项由监察室负责,实施谈话前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谈话对象本人。
(三)诫勉谈话至少有两人参加,做好谈话记录,注明谈话人、谈话对象、谈话时间、地点、具体内容。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谈话对象、记录员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涉及需要保密的,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四)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五)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服从安排、自觉配合谈话工作的开展,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诫勉谈话后,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要对诫勉谈话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诫勉谈话对象改正缺点、错误的情况,一年期满对诫勉谈话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局党组报告,如教育效果好则不再跟踪;如表现不好则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谈话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谈话人在谈话前,要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情况,确定谈话重点,做好充分准备;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认真负责地向谈话对象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希望。谈话人应当听取谈话对象的申辩和解释。
第十九条 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谈话,珍惜组织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虚心接受教育,认真抓好整改。
第二十条 谈话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并做好谈话记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