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财政局机关党委发展党员程序
一、申请入党
1、在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要及时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填写《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后存入党员档案。
2、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要跟入党申请人谈话,并由谈话人填写好《入党申请人谈话纪实表》,谈话人签名确认后存入党员档案。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党支部可以采取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如发展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团员,且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若选择党员推荐,党支部在明确推荐和被推荐人员的范围后,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或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填写好《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汇总表》后存入党员档案。
若选择群团组织推优,则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好《群团组织推优表》后存入党员档案。
2、党支部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形成《关于将XXX等X名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报上级党委备案;若有党总支,则报党总支,由党总支进行审议,再形成《关于将XXX等X名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报上级党委备案。
3、上级党委审查通过后,填写《关于同意XXX等X名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批复》,并发放《入党培养考察表》,由入党积极分子完善基本信息。
4、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填写好《培养联系人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后,交由党支部存入党员档案。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填写好《入党培养考察表》。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之前,填写《关于XXX同志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公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表》。
2、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分别在《入党培养考察表》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培养考察情况的支委会讨论意见、总支部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备案意见栏写上意见(格式见附件《入党培养考察表》)。
3、党支部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填写好《入党介绍人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后,交由党支部,由支部书记签名后存入党员档案。
4、党支部在确定入党介绍人后,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填写《发展对象政审表》,并形成《关于XXX 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存入党员人事档案,并复印后存入党员档案。
5、在发展对象完成不少于3天或24学时的培训后,基层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要出具培训证明,写入《入党培养考察表》发展对象阶段培养考察情况的“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情况”一栏。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党支部填写好《关于XXX同志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好《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情况表》。
2、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分别在《入党培养考察表》发展对象阶段培养考察情况的支委会讨论意见、总支部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预审意见栏写上意见(格式见附件《入党培养考察表》),并发放《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基本情况,并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栏。
3、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逐一投票表决,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存入党员档案,并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
4、上级党委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
5、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分别在《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意见(格式见附件《入党志愿书》)。
6、上级党委形成《关于将XXX等X名同志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给再上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并填写《入党宣誓活动纪实表》存入党员档案。
2、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教育考察,考察人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纪实表》后,由党支部填写意见。
3、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后,填写《关于XXX同志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公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表》。
4、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逐一投票表决,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存入党员档案。
5、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分别在《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填写意见(格式见附件《入党志愿书》)。
6、在上级党委审批后,党支部书记应当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填写好《预备党员转正谈话纪实表》,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
六、材料归档
入党手续办好后,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放入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须将以上所有资料整理好,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