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健全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牵头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代编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落实中央、省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本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组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组织会计决算报表编报和分析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政策。制定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全市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全市政府外债,制定管理制度。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市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加快形成“大财政、大预算”格局。按照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的要求,建立健全市级财政政策与发展规划、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全面统筹各类政府资金资产资源要素,增强财政统筹能力,推动形成“大财政、大预算”格局和全市“一盘棋”管理机制。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级和县级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两级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实行“一个部门对口一个科室”,做到多放、管好、服务到位。落实税收制度改革要求,健全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实施综合管理。市国资委负责市直宣传文化系统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监管工作。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 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稿有关工作。对本部门贯彻中央、省和市财经工作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
(二)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参与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法治建设。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牵头推进财政“放管服”改革。统筹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组织落实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三)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负责总预算收支平衡,承担市级财力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收支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支分析、预测和市本级收入组织。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审核等工作。代编全市预算草案。承担市级对各市(区)转移支付统筹管理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负责对省和各市(区)财政结算。牵头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制定市级部门预算及项目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工作。负责市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基本支出经费管理工作。
(四)国库科。组织预算执行、监控。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及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财政总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承担市级部门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工作。牵头配合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等综合性审计工作。牵头编制财政信息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承担收入退库有关工作。
(五)综合税政科(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承担发展改革、统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中央、省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承担税收调查有关工作。承担非税收入政策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政策管理。负责地方财政关税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收入政策、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六)政府债务管理科。制定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负责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新增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负责政府债券额度分配、协助省组织发行和还本付息相关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纪检监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承担市本级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承担会议定点管理工作。负责由市承担的国防动员、现役部队、武装警察经费管理工作。拟订市政法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市安排的垂直部门经费管理工作。参与事业单位改革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有关工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
(八)教育和文化科。承担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等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交通、住房与城乡建设、代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监管,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
(十)工贸发展科。承担工业、商贸、应急、科技、市场监督、国资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支持经济发展的产业财政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和资源环境科。承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农村综合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自然资源出让收益和部分非税收入收支管理。
(十二)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离退休经费保障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资产管理科(公务用车管理科)。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并指导下级相关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工作。
(十四)政府投融资和金融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承担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政府投融资政策、规划、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融资资本运营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筹措、调度等工作,参与国债和地方债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承担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负责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金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贷款业务。承担地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工作。
(十五)会计科。承担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等。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对外会计合作交流工作。参与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政府采购监管科。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拟订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协助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信用监管。负责处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举报等。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十七)绩效管理科。牵头负责制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财政复核,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结果反馈、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等有关工作。负责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预决算公开监督工作。
(十九)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