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江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和提高污水处理效能,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属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属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市(区)或镇(街)为单位,选择专业运维单位管理或专业运维单位+村日常管理相结合等运维管理模式。运维管理的设施应包括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系统,应采用厂(站)网一体化管理。对纳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村庄,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以PPP模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并纳入整县模式进行监管运维。经今年技术评估,对生活污水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农村不需要纳入运行维护管理,各市(区)应每年对生活污水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农村开展技术评估,经评估后,对水环境出现恶化的农村需要重新采取治理措施,并纳入相应的运维管理模式进行监管。
二、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各市区(区)根据实际,建立”4个一”管理模式,即:一市(区)一标准、一镇一团队、一村一个人、一村一台账管理模式,确保建好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设施有人管、管的好、管到位,避免出现“重建轻管”。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农村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作用,各市(区)要建立健全设施维修养护、巡查登记、水质检测、污泥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设施得到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对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日常维护巡查,处理能力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厂管理;处理能力500m3/d以下规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少于1天,每次巡检记录需有村级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四)落实水质检测管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应设施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检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负责。监测指标及频次要求:
1.处理能力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执行,监测频次为取24h混合样(取样频率至少1次/2h),每日测日均值1次;
2.处理能力500m3/d以下规模、排水直接进入自然水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监测频次20m3/d及以上规模不低于1次/月,20m3/d以下规模不低于1次/季;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监测频次按相应标准执行。
(五)加强污泥处置管理。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规模、污泥产生量、污泥资源化利用途径等条件进行选择,并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转移联单)。
1.堆肥处理。可通过简易堆肥形成有机质肥料,回用于农田;也可先单独储存,然后定期收集到干化场处理,污泥熟化后再进行回用(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农田等)。
2.焚烧、填埋处理。将污泥进行收集,并运送到集中的污泥处理场地或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消化、脱水处理,处理后污泥中污染物浓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 309-2009)规定的,可作为农用泥质利用。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采取焚烧、填埋等处理处置方式。
(六)运维情况报送。运维单位应每月向镇(街)报送运维情况,镇(街)应将运维情况每季度报属地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镇(街)管理人员收到备案资料后,每月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抽查一次,市(区)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现场进行抽查。
三、加强设施维护
(一)污水处理站维护。污水处理站周围无杂草丛生、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要做好修枝、植物生长正常。池体无堵塞、渗漏,设施设备表面无明显破损,无青苔、污物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稳定塘维护。保持无废渣、漂浮碎片或其他垃圾,进出水口保持水流通畅。水生植物生长保持良好,及时清理浮渣与枯枝烂叶,定期清除塘底污,保持塘堤(沟堤)建筑物及栅栏完好。稳定塘无黑无臭味。
(三)管道(沟渠)维护。污水检查井、接户井、管道(沟渠)无污水溢出,管网完好通畅。污水提升泵站无杂物堆放,设施表面无明显破损、污物等,设施运行正常。
四、落实资金保障
各市(区)政府统筹区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和第三方绩效考核工作经费,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和第三方绩效考核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强化督查考核
(一)加强督查督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年度考核,由各市(区)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管理实绩考核内容。
(二)加强水质监测。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年度监测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测要求进行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监测结果作为对运维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三)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运维单位应在污水处理厂(站)附近公布出水水质标准、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并将农户对污水处理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四)实行绩效付费。出水水质和年度考核与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相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具体考核付费办法,由各市(区)自行制定。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水利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