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镇容镇貌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镇容镇貌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镇环境,现印发《江门市镇容镇貌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标准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江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7月13日
(联系人:黄灼健,联系电话:13652729872)
江门市镇容镇貌建设维护监督管理标准指引(试行)
1 总 则
1.1 为加强镇容镇貌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镇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指引。
1.2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江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建成区或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维护所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3 镇容镇貌建设、维护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相协调。
1.4 镇容镇貌建设、维护应充分体现城镇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镇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5 镇容镇貌建设、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指引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1 镇容镇貌
城镇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镇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镇局部或整体景观。
2.2 公共设施
设置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3 城镇照明
城镇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住宅区、公共场所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4 公共场所
城镇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5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城镇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3 建(构)筑物
3.1 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镇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3.2 城镇文物古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T50357-2018》进行规划控制,防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保护建(构)筑物被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3 现有建(构)筑物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建(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设置。
3.4 城镇上空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新建管线工程擅自架空设置管线,防止乱拉乱设架空管线。对已有架空管线宜保持规范、有序,并应逐步埋地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3.5 建筑物屋顶应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宜保持整洁、美观,防止堆放杂物。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4 城镇道路
4.1 城镇道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平坦、完好,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4.2 城镇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城镇道路应保持日常整洁,防止乱扔垃圾,防止乱倒粪便、污水,防止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要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区域或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
4.3 各种交通工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污损路面。
5 城镇绿化
5.1 绿化、美化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城镇规划。
5.2 道路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道路绿地率指标应≥10% 。
5.3 绿化建设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遵循适地适树原则。
5.4 河流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两岸及水面周围有条件的宜进行绿化。
5.5 绿地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防止明显病虫害、死树、地表空秃。绿地环境应整洁美观,防止垃圾杂物堆放,并应及时清除渣土、枝叶等。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防止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防止妨碍车、人通行或碰到架空管线。防止擅自占用绿地,防止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6 公共设施
6.1 公共设施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做到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防止污染、尘土,防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防止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2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杆体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识标牌宜有机组合、一杆多用。
6.3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整洁,防止污染环境;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6.4 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清洁、卫生。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非大型,大型是指任一边边长4米以上或单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
7.2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按《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符合当地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标识设置规范,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7.3 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按《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7.4 发布便民信息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防止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7.5 根据《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防止下列情形设置广告设施:利用或遮挡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妨碍其正常使用的;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破坏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镇容镇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7.6 根据《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防止在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中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在其他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防止破坏建筑物结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7.7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按《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宜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并保持整洁、完好。
8 城镇照明
8.1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编号 CJJ45-2015,下同),城镇照明应与道路、公共场所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8.2 城镇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
8.3 城镇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8.4 城镇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确保正常运行。
9 公共场所
9.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整洁卫生,防止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产生,车辆停放有序。
9.2 城镇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做到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0 城镇水域
10.1 城镇水域水面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
10.2 城镇污水应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处理,严格控制超标排放,防止水体发黑、发臭等现象。
10.3 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按《航道管理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防止影响船舶的航行。
10.4 岸坡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整洁完好,防止破损,防止堆放垃圾,防止定置渔网、渔箱、网簖,防止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
10.5在岸边从事餐饮等营业活动,应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达标排放,防止出现污水直排河涌等现象。
11 居住区
11.1 居住区房屋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防止乱拉乱设管线。
11.2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完好畅通,整洁卫生,防止违章搭建、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防止堵塞。
11.3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11.4 居住区内公共场所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防止乱堆放及违章搭建。
11.5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1.6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按《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