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增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11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城市管理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示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职责权限。处罚、强制等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以及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进行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八条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书面、报刊、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局网站等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法规和信访科牵头,执法监督科、数字化城管科及其他业务科室配合做好各项公示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符合公示条件的信息,由执法监督科负责梳理制作,报送法规和信访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数字化城管科统一在相关网站、平台公示。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开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执法监督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提交更新内容,法规和信访科审核通过后,由数字化城管科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3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本局网站,查询局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纪委、审计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需经主管法规的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