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因有效期届满,现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对《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交局〔2019〕75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明晰了属地政府可根据属地实际确定投放规模,并健全管理机制;增加了疫情防控责任的内容等,并删去相关不符合规定的表述,完善了相关表述。
二、制定依据
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发展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乱停放车辆处理、倡导市民安全文明用车等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指导意见》明确了属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公安、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工作职责。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
1.合理投放车辆,企业可根据道路通行、停放条件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2.投放的车辆应符合标准,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设定的停车位线内停放车辆,限制或禁止用户在特定区域、路段停放。
3.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合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车辆维护和调度人员队伍以及专用维保场所。完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和车身清洁服务。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对商业中心、广场、公园和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需加密巡查频率。
4.引导和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多种方式提醒和约束用户。
5.保障用户安全用车和用户资金安全。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实施专款专用,告知用户资金退还方式、流程和时间,及时处理退还申请。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6.加强信息报送和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和接入运营数据,以便政府及时监管。
(三)乱停放车辆处理
企业乱停放车辆,由县(市、区)属地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并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理,并在“信用江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四)倡导市民安全文明用车
市民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文明用车、规范停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
四、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江交局〔2019〕75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750-355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