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图解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
问:此次修订《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局修订了《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问: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行使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的自由裁量,是否需要遵守本规则?
答:需要。《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第三条明确适用范围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包含综合执法领域,具体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授权行使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问: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单处或并处应如何进行自由裁量?
答: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执法人员不得自由裁量,必须实施并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执法人员按“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得选择适用。
问:《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主要变化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对《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七条条款进行一致性修订,主要的变化有总则、适用规则、程序、追溯期等方面。
一、总则的变化
取消“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从轻处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的处理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有机结合。
二、适用规则的变化
(一)增加不予处罚情形
1.将原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扩大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范围,增加如自然人、外国公民等人员;
2.将智力残疾人列入无民事能力人;
3.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豁免非主观故意违法的行政责任。
(二)增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将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扩大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范围,增加如自然人、外国公民等人员;
2.增加诱骗为被动实施情形;
3.增加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为立功表现。
(三)调整从重处罚的情形
1.将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列入为从重处罚情形;
2.取消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情形,保持与新行政处罚一致;
3.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列入从重处罚情形。
三、程序规则变化
(一)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书面告知书情况明确只适用普通程序;
(二)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拟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行政救济权利;
(三)将原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高为城市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充分保障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利;
(四)规定法制审核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必要程序,强化行政监督。
四、延长重大危害行为的追溯期
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行为的行政责任追溯期延长至五年,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
问:《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修订)》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规则于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咨询电话:0750-3835637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