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类、扬尘污染类)
问:制定《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类、扬尘污染类)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规范江门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保合理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类、扬尘污染类)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类、扬尘污染类)共三类三十四项。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类、户外广告类、大气污染类。市容环境卫生类有十九项,户外广告类有八项,扬尘污染类有七项:
(一)市容环境卫生类
市容环境卫生类基准对《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九项行政处罚进行裁量,主要包括有:道路两旁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标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经营者店外经营、擅自占道经营、乱张挂张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城区内饲养家禽、焚烧生活垃圾、未在公示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同步投入使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
(二)户外广告类
户外广告类基准对《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八项行政处罚进行裁量,主要包括有:擅自设置广告设施、未按期拆除广告设施、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招牌设置不符合规范、未维护广告设施等。
(三)扬尘污染类
扬尘污染类基准对《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九项行政处罚进行裁量,主要包括有:未设置密闭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未及时清理或未遮盖建筑垃圾、未及时覆盖裸露地面、运输散装材料未密闭、未设围挡密闭扬尘物料等。
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 “违法行为次数”的定义与《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扬尘污染类)“违法行为次数”的定义不相同,认定时应执行哪一个定义?
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认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再次被执法机构认定的次数。《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扬尘污染类)“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为人在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当天的近x年(月)内有发生违反同一条规定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受到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为准。
第一次认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日期为准,再次认定以立案生效为准,日期以执法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当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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