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18035
(2024年1月1日已失效)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建〔2018〕484号
各有关单位,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环卫)、发展和改革部门: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
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制度,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非居民户)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下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和在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及相关管理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住建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并具体组织征收蓬江区(不含荷塘镇、棠下镇和潮连街道,以下相同)、江海区范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指导新会区开展征收工作。
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称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工商、环卫等部门及相关供水企业要配合市住建、发改部门和各区城管、发改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市区生活垃圾采用“水消费量系数法”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建局和区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代收。具体征收类别、垃圾产生系数和标准执行《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2〕981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农贸市场、废品回收、造纸厂等企业,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核定的垃圾量,到市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直接按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缴交。
第七条未经市政府批准和市住建局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对蓬江区、江海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交费户类别的认定与变更的核定工作,新会区由区城管局协调环卫部门完成。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周期与水费的收费周期相一致。用户按照目前水费缴费方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对于使用自来水总表的非单一征收类别用水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户征收类别中最高收费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执行《关于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10]199号)有关规定,具体优惠对象名单将统一由教育、民政和残联等相关部门提供,市住建局或区城管局委托环卫部门和供水企业核实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区的消防部门以及环卫设施(含垃圾运输工具、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点、路面洒水、雾化降尘、公厕等)、公园绿化等产生的用水,由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征收部门核实后免收。企事业单位及物业小区内的消防和绿化水表以及环卫行政办公单位的用水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抢险救灾用水而产生按水量计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向属地征收管理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交费类别认定原则:
(一)居民类别的交费户,以环卫部门提供的服务项目为基础认定交费类别。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户的收费类别认定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以单位代码证中登记的单位性质为准;
2、工商业户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第十四条缴费户对征收管理部门认定的收费类别有异议,或需要变更交费类别的,应到属地征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收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共同审核,属地环卫部门配合核查。核准后,征收管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核准情况,并按核准后的收费类别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款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监督。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住建或区城管局根据职能依法责令其限期缴交,逾期不缴的,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对拖欠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全额追缴。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江门市其它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的操作细则经属地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