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以及《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江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江机编〔2022〕2号)和《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办发〔2019〕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全市市容景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容貌、城市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属地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环卫设施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三)对全市市政设施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市政隧道、市政道路照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市政道路的边坡挡土墙的安全维护监管。负责督促、检查市政设施特许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指导市政设施维护施工作业安全工作,确保维护施工作业安全无事故。牵头组织市政设施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监督指导城市公园、绿地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五)对全市城市供水、市政排水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负责市区应急备用水源及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监管。
(六)监督管理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督促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落实城镇燃气行业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做好燃气设施的运营、维护,落实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用气环境检查;完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体系等。负责或参与有关燃气行业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查处工作。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十)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责任清单
(一)指导、监督供水排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转运及填埋场所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城镇公共燃气设施、市容环境治理、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指导、监督做好因市政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城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六)指导、监督依法查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
(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