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2006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城管〔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4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
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与管养的企事业单位均应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用登记并适用本标准进行单独评价。
第三条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核查信息、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按照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不含15%)-40%(含40%)的为B级;其余100分以上及100分的为C级;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
第六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
第七条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试行)》(江城管〔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1)
2.江门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表2)
咨询方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750-3835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