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1 |
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5日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履行完成改正责任 |
一般 |
逾期5日以上10日内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履行完成改正责任 |
严重 |
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履行完成改正责任 |
2 |
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摆放物品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1日内未改正的 |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履行完成改正责任 |
一般 |
逾期1日以上3日内未改正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履行完成改正责任 |
严重 |
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履行完成改正责任 |
3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擅自堆放物料1平方米(或立方米)以内,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1天内未及时清理的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理 |
一般 |
擅自堆放物料1平方米(或立方米)以上3平方米(或立方米)以内,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2天内未及时清理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理 |
严重 |
擅自堆放物料3平方米(或立方米)以上,或者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到期后3天以上未及时清理的 |
处以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理 |
4 |
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擅自搭建且逾期未拆除,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建设超过责令拆除限期1日内未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 |
擅自搭建且逾期未拆除,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建设超过责令拆除限期2日内未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强制拆除 |
严重 |
擅自搭建且逾期未拆除,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建设超过责令拆除限期3日以上未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强制拆除 |
5 |
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逾期1日内未改正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1日以上3日内未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3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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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内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擅自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内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擅自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7 |
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或者经批准设置临时宣传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
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0.5平方米以内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擅自张贴同一宣传品5张内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涂写、刻画1处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临时宣传品到期后超过责令清理限期1日内未清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0.5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内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擅自张贴同一宣传品5张以上10张内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涂写、刻画2处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临时宣传品到期后超过责令清理限期2日内未清理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张挂、张贴宣传1平方米以上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擅自张贴同一宣传品10张以上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涂写、刻画3处以上且逾期不清理的;或者临时宣传品到期后超过责令清理限期3日以上未清理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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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印刷品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投放印刷品5处以内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投放印刷品5处以上10处以内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投放印刷品10处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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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或者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的 |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随地便溺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严重 |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的 |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10 |
乱扔动物尸体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乱扔家禽及禽类体型以下的动物尸体的 |
处以每头(只)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清理 |
一般 |
乱扔犬只及与犬只体型相当的动物尸体的 |
处以每头(只)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清理 |
严重 |
乱扔猪、牛、羊等及与上述牲口类体型相当的动物尸体的 |
处以每头(只)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清理 |
11 |
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
从轻 |
在内街、内巷向外抛掷垃圾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责令清理 |
一般 |
在主次干道向外抛掷垃圾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责令清理 |
严重 |
在主干道向外抛掷垃圾的 |
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责令清理 |
12 |
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
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内的 |
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内的 |
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2000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清洗活动影响环境卫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
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13 |
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饲养家禽家畜3只以内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饲养家禽家畜3只以上5只以内的 |
处以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饲养家禽家畜5只以上的;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
14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1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内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1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内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严重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5 |
未将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将大件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废弃大件垃圾1件的 |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废弃大件垃圾2件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废弃大件垃圾3件以上的 |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16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将配套建设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在规划总平面图、销售广告、建设项目沙盘等载体予以明确标示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未在应标示位置标示1处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未在应标示位置标示2处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未在应标示位置标示3处以上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17 |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或者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与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1项未与主体工程(或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2项未与主体工程(或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3项以上未与主体工程(或首期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18 |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重建(置)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
从轻 |
重建(置)设施费用1000元内的 |
处以重建(置)价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重建(置)设施费用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
处以重建(置)价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重建(置)设施费用3000元以上的 |
处以重建(置)价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
责令限期改正 |
19 |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 |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环境卫生设施价值1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的 |
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环境卫生设施价值4万元以上的 |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