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已废止)JMBG2021001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城管〔2021〕15号
各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业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4月10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5日
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裁量;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则及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裁量。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应当按照上款规定执行,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从轻处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 适用规则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城市管理部门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发生本条规定第二项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批评教育。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经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书面的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受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并附相关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规定说明依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在制作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的出席人员为具体案件的执法承办机构领导和相关执法人员。
集体讨论情况应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二十条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对本单位和下级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和下级城市管理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结合江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规则以及江门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于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咨询方式: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0750-38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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